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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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頂新越南油案27日已一審判決,喚起網友對精煉設備的黑心印象,認為精煉當時被形容為能點石成金,何以頂新能被判無罪。對此,世界知名精煉設備廠商新加坡力浩公司總經理王耀祖表示,精煉是全世界油品大廠通用的技術,不能點石成金,也不能將回收油還原,與頂新同樣的設備也賣到世界各國,甚至台灣的台糖、大成長城、大統益也都是同一套。

自頂新油品事件爆發之後,油品精煉一直是外界所好奇的環節,更被形容成是將爛油變好油的煉金術。事實上,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朱燕華主任曾於審理過程中擔任專家鑑定人,當時她就曾表示,「頂新製油的設備及流程,是典型的物理精煉設備,沒有問題」。如果是酸價較高的油脂,在精煉時需要加較多的鹼去處理,生產的油也會耗損,廠商會耗費成本,因為頂新採用較為環保的物理精煉程序,顯示其越南進口的豬油原油「酸價不會太高,否則耗費成本、不符經濟效益」,以此佐證頂新豬油酸價正常,不如檢察官所述之不符合人體食用標準。

對於外界質疑油品為何需要精煉,王耀祖說明,食用油品精煉是為了提高油品的穩定性、讓油更好,包括脫膠、脫酸、脫色、脫臭等程序,脫膠可去除雜質,脫酸去除游離脂肪酸,脫色讓顏色變淺、以迎合消費者喜好。脫臭的「臭」,讀音為「嗅」,意思是除去氣味、讓油品可多元運用在糕點或料理配方,並不是因為原料油本身很臭、而用精煉來去除臭味。

回顧頂新越南油案,因為涉及油品專業製造知識以及檢驗技術,高門檻的專業也讓人對案情霧裡看花,在社會一窩蜂的滅頂聲浪下,無論是象徵油品新鮮度的「酸價」、正常製油程序的「精煉」等,都被穿鑿附會地形容成頂新規避油品品質的獨門技術。

不願具名的油品業界人士表示,主管機關食藥署在油品事件爆發後,規避責任、未即時向民眾釐清專業知識,致使社會對於油品製造產生相當大的誤解,更以為精煉油都無法食用,食藥署還放任各種不知名的毒物專家危言聳聽、讓民眾以為吃下問題油,使罹患大腸癌機率攀升。該位業界人士語重限量商品心長地說:「再這樣下去,油品產業在台灣將無法生存」。



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馬、王風暴仍在持續中,惟觀此次紛爭,乃起因於立委柯建銘所涉及的全民電通案,在更一審無罪判決後,檢察官不為上訴,被懷疑是否受關說而放水之故。只是讓一般人不解的是,已經法院判決無罪,為何特偵組就認為檢察官不上訴,一定有問題呢?

在全民電通案裡,第一、二審法院以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,利用不正方法致生登載不實罪,判處6個月。在當事人上訴後,最高法院發搶先看回高等法院更審,並為無罪判決。既然如此,基於雙重訴追禁止及訴訟經濟,檢方理應不為上訴才是,但證諸現實,類此輕罪情況而為上訴者,幾已成為通例,致為人所詬病。也因此,立法院才在2010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,以來嚇阻濫行上訴的情事一再發生。

只是在此案中,被告所涉及的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,雖屬於刑法第41條第1項,得易科罰金的輕罪範疇,但因此罪的法定刑上限為五年,致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,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,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。再加以此罪亦不在此條文第2至7款所列舉,即竊盜、侵佔、詐欺、背信與贓物罪等,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的範疇,這讓檢察官有相當大的裁量權,濫行上訴實就難以避免。

而目前雖有刑事妥速審判法來防止檢方的濫訴,但根據此法第8條,案件必須在起訴後超過六年,且曾發回更審並有兩次以上無罪判決的情況下,檢察官才不得上訴。依此而論,如全民電通案,因繫屬時間尚未超過六年,且只有更一審判無罪下,檢方或會基於面子、或基於考績的壓力,仍會不顧一切為上訴。如此的規定,不僅使人權保障無從落實,也等同是由檢察權來阻礙判決的確定,致嚴重破壞司法權該有的安定性。

總之,特偵組將上訴當成是正常、是通例的想法,實完全無視於人民妥速審判權的保障。而因此進一步認為,若有個案不為上訴,必存有關說、必存有違法之說詞,不僅有失執法專業,更暴露出檢察權遭濫用的現狀與弊端。則於此時,該檢討者,實不只是特偵組的存廢,如何在法制上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的上訴,恐更屬當務之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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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吳景欽,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。本文為NOWnews.com網友提供,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版權為作者所有,請勿隨意轉載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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